吴江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

13742某某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13742号 原告:**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北库社区库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悦公司)与被告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耀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54880.84元;2.腾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055.29元(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9%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腾耀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一悦公司、腾耀公司签订《制作协议》一份,约定:一悦公司为腾耀公司制作一批不锈钢艺术品,货物价格为173291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变动货物数量,最终确定货物价格为78369.84元。随后由于腾耀公司工程需要,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制作协议(附加)》一份,约定一悦公司为腾耀公司增加制作货物一批,增量货物价格为26511元。故双方合同总价格为104880.84元。一悦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公司却只支付了一悦公司50000元,余款54880.84元始终不支付。一悦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法院。 腾耀公司辩称,一悦公司送到现场的货物不合格,因一悦公司说可以修补,就让安装了。但一悦公司修补了四次都没有改好,而且一次比一次难看。之后一悦公司表示没办法修了,让开发商找人做。后来开发商就找了第三方修补,并扣掉了腾耀公司35000元。因为一悦公司不承认这个费用,所以腾耀公司也没有支付剩余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腾耀公司(甲方)、一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制作协议》,约定:一悦公司为腾耀公司制作不锈钢艺术品,货款金额为173291元;施工要求:201不锈钢作色;付款及结算方式:预付合同定金30000元,制作完成出厂前支付合同总额40%的进度款69300元,乙方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甲方应在安装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继续验收,超过20个工作日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73900元。以上暂定合同总价为计算依据,若存在方案变动而引起的合同总价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总价为计算依据;交货日期:自合同签订并收到定金起方可生效,开始日20日天内完工;验收: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为验收标准。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应积极配合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他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之后,腾耀公司与一悦公司协商部分项目暂时不做,合同价款变更为78369.84元。 2017年6月14日,腾耀公司与一悦公司签订一份《制作协议(附加)》,约定一悦公司为腾耀公司增加制作26511元的不锈钢艺术品;付款及计算方式:1.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款项;2.以上暂定合同总价为计算依据,若存在方案变动而引起的合同总价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总价为计算依据;交货日期:2017年6月20日安装交货;其他合同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 2017年5、6月份左右,一悦公司完成了上述两份合同中不锈钢艺术品的制作及安装。腾耀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支付一悦公司定金30000元,2017年6月12日支付一悦公司货款10000元,2017年6月17日支付一悦公司货款10000元,合计50000元。 2017年7月1日,一悦公司的项目经理***与腾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对话如下:***:**,货款什么时候能给啊?***:事情还没处理了,就要货款了吗?***:那怎么个处理?***:我都快被你们厂里害死了,弄了东西。甲方对油漆很不满意。***:这个甲方可要求这样那样的。***:那你最起码的不管是哪种颜色弄均匀呢,你自己说哪块板子是均匀的。***:大面喷这种漆本身就会有点。***:你这何止是一点点吗?最起码有三分之二,花的。***:那个大面的后面加的管子。***:反正剩下的油漆要重新做。你后面加管子跟你油漆喷的像小花猫一样的脸,这个有什么关系啊?***:大面的主要就是加管子那边,那一条吧。***:……,我所有的活都结束了,就是你这个活我现在结束不了。……,甲方自己改,或者我来改,但所有油漆的钱,我跟你说实话,如果油漆不弄好,油漆要全部改掉,改掉的钱我不出有人出,甲方也好,公司也好,会直接扣掉的。***:那你让他们提出个解决方案。那你有空来厂里一趟和我老板沟通下吧。***:等我这两天忙完吧,我看看甲方到底什么意思。***:嗯。 2017年7月4日,***在微信上发给***一个视频,并表示:塑料纸一撕掉,基本上每一块上面都有这种现象。***回复:这个都是被磕掉的么,这种长条子补不好的,补好之后就有这么一块疤。***:谁跟你说是磕掉的,你自己过来看一下,……。***:不管是磕掉还是黏掉的,你要补的话就有一条印子的,可以接受的话我就叫人过来。***:你说补一下有印子,你让我怎么接受啊。……。***:那要不都用颜色漆喷一遍。 2017年7月27日,***发微信给***:**,钱帮忙安排了吗?***回复:没有没有,还没到呢,应该是明天到。之后,***多次在微信上向***催要货款,***答应付款,但一直没有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腾耀公司提供了2***有“苏州市吴中区长桥华邦电脑调漆部”印章的送货单,证明第三方修补的费用。一悦公司对该2**货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不能确定该2**货单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一悦公司提交的《制作协议》、《制作协议(附加)》、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庭**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悦公司与腾耀公司签订的《制作协议》、《制作协议(附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悦公司根据腾耀公司提供的图纸,为腾耀公司制作不锈钢艺术品,腾耀公司向一悦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构成定作合同关系。 一悦公司***公司交付了不锈钢艺术品,腾耀公司也已交给客户使用,其应向一悦公司支付定作款。腾耀公司主张一悦公司制作的不锈钢艺术品表面处理不好,喷漆不均匀,要求减少价款3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一悦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一悦公司交付的不锈钢艺术品确实存在喷漆不均匀等质量瑕疵。一悦公司曾***公司提议重新喷漆,但实际上并未履行。现腾耀公司主张减少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扣减35000元,缺乏相应的依据。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扣减一悦公司定作款14880.84元。本案合同价款104880.84元,腾耀公司已支付50000元,故腾耀公司还应支付40000元。关于一悦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在协议中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款项,但此时双方尚在协商处理质量问题,腾耀公司的付款义务尚不确定。***公司向一悦公司表示2017年7月28日可以付款,但此后一直拖延支付。故腾耀公司应自2017年7月29日起向一悦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关于一悦公司预交但应由腾耀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一悦公司在庭审中同意由腾耀公司直接给付,故本院不再退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定作款4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259元,由被告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