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3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一悦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腾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