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9号之一
原告: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灼。
被告: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彪,总经理。
被告:夏宇。
原告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坚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由审判员杨坚与人民陪审员朱道德、王邦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
人民陪审员 朱道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艳慈
书 记 员 钟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