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9号
申请人: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灼。
被申请人: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宇。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5833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同意为申请人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5833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099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艳慈
书 记 员  张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