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11号
申请人: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汤灼。
被申请人: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夏宇,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430203198010××××。
申请人湖南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833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夏宇、湖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