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48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桐,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滨海社区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86581
法定代表人:丁冠旭,经理。
被告:滨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滨海社区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Q6RRN2H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丹丹
书 记 员 闫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