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田镇街道民主街居委会1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桐,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滨海社区259号。
法定代表人:丁冠旭,经理。
被告:滨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滨海社区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马成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