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层上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人芜湖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7民初字211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申请人:芜湖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荣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音乐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