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1001号
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457793037。
住所地:淮滨县城关正义街碧桂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树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义歌,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住淮滨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淮滨县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31335285G。
住所地: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新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