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滨县某某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滨县张里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7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457793037。
法定代表人:韩树婷。
地址:淮滨县。
被执行人淮滨县张里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修华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滨县张里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1527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继刚
审判员  喻新峰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