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滨县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527民初448号
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淮滨县北城。
法定代表人:韩树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滨县第二高级中学。地址淮滨县北城。
法定代表人:贾旷,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滨县第二高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9元减半收取4459.5元,由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瑞刚
审 判 员  彭 勃
人民陪审员  张永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