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527民初2937号
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树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1月17日,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淮滨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瑞刚
审 判 员  韩卓珂
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