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7228号
原告:四川省嘉事希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芙蓉大道二段333号7栋附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穆坪镇河西路75号1层(青衣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嘉事希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嘉事希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嘉事希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