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启东市丁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83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住启东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9岳23日生,住启东市。
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249号。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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