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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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722号之二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王璐璐,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新安镇新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丁卫飞。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13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17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瑛


人民陪审员应宣林


人民陪审员江文忠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