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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61号
原告:***,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新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丁卫飞。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清见
人民陪审员  朱 进
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