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492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卫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启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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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施 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颖
书 记 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