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理兹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理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科创园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新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启东市理兹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1民初44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理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理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涉刑事案件正在申诉过程中,且**为此刑事案件多次维权,后启东市相关领导共同参与解决**的信访事项,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讼标的金额、涉及案情等并未构成在南通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理兹公司关于因本案影响重大故应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启东市汇龙镇,故本案应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理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 焱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