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164-1号
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工业区永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汪明,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
诉讼代表人:金兆丰。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路396号。
负责人:骆飞飞。
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2元(已减半),鉴定费6511元,共计15543元,由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全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