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164-1号

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工业区永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汪明,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

诉讼代表人:金兆丰。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路396号。

负责人:骆飞飞。

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2元(已减半),鉴定费6511元,共计15543元,由原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全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