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523号

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克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振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福建省广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瑔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广盛公司诉称,瑔铵公司、***因承建“莆田恒大御景半岛”项目的需要向广盛公司采购全部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包箱制安产品。其中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的单价为260元/m²、防火封板及包箱的单价为100元/m²、原合同暂定总价款102400元。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如有增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根据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1、工程款按每月25日前当月安装完工程量的85%进度于次月15日前支付该月进度款;2、余款消防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如安装叁个月内仍未组织消防验收的,甲方也应同样履行付款义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每日按合同总款的3%累计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广盛公司依约向瑔铵公司、***完成供货并安装完毕,案涉项目也已经通过消防整体的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的总量为324.08平方米,防火封板及包箱的总量为303.41平方米。根据计算实际总价款为128289元,扣除瑔铵公司、***已付款合计94307元,仍尚欠货款33982元未支付。广盛公司请求判令:1.要求瑔铵公司、***向广盛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3982元,并按月2%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瑔铵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盛公司提供的《防火卷帘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汇总)表》,广盛公司与瑔铵公司、***关于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包箱的供货及安装,系消防工程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防火卷帘安装施工合同》载明,案涉消防工程的施工地点系“莆田恒大御景半岛一期”,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蔡扬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 恺

速录员  林颖颖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