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7楼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1441A.
法人代表人:叶振宁。
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新晖苑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1959872。
法定代表人:叶明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83执3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得意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