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7956号之一
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9328XH(1-1)。
法定代表人:张占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峥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08884N。
负责人:洪仁才。
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7楼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1441A。
法定代表人:叶振宁。
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保全费829元,合计1741元,由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