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民初3307号
原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7楼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1441A。
法定代表人:叶振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钰,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嗣后,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苏玉 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