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990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叶青,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振宁,董事长。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8元,减半收取计11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