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71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吉泰公园世家2号综合楼四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14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4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