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71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吉泰公园世家2号综合楼四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福建省瑔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14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4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