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3768号
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身份信息予以调查,现不能查明该被告的身份信息,导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因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查明该被告的身份信息,导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原告可在查找到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具体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雪平
书记员 魏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