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37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永茂世纪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盛会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国辉
审判员 尚华雷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