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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227号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市魏都区;现住**市东区。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区河街乡人民政府院内。负责人:***。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永茂世纪大厦408室。法定代表人:盛会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前进路阳光花墅23号楼东一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93元,减半收取24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晓娟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