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2民催2号

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与琅琊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Q。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磊,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27535540、出票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江东路支行、收款人阜阳市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3月25日、票面金额60000元,付款单位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方业剑

审判员  黄 瑜

审判员  方 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