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建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8民终1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良,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红,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上诉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墨江县交通局至今尚未与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进行最终结算,且结算时间暂不确定,故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待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墨江县交通局结算后,确定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施建红之间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再另行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9元,减半收取13004.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田田
审判员史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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