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富,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来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与琅琊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Q(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小丰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富,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来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与琅琊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Q(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