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县鼎固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Q。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发,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鼎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石杨镇幸福行政村小胡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3MA2RL5G998。
经营者:孙成,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鼎固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陈寿珍
人民陪审员  刘必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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