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Q(1-8)。
法定代表人: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张定强,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第三人:张文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定强及第三人张文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