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民初2698号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卫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82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世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