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恢71号

申请人:***,女,1971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缺口街道农贸市场内裴桂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

法定代表人:王冬东。

被执行人: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财政所办公楼二楼两间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

法定代表人:付秀娟。

被执行人:王冬东,女,198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万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凌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