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恢71号
申请人:***,女,1971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缺口街道农贸市场内裴桂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
法定代表人:王冬东。
被执行人: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财政所办公楼二楼两间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
法定代表人:付秀娟。
被执行人:王冬东,女,198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冬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万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凌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