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罗河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罗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镇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财政所办公楼二楼两间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
法定代表人:王良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罗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3978.51元,现已执行标的36682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