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3053号
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大元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9075464316。
投资人:干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秀兰,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诚路22号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073543。
法定代表人:苏鑫。
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661938。
法定代表人:温继优。
被告:广州云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桥东环路128号5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QWE51。
法定代表人:黄列荣。
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28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UMK15。
法定代表人:王兆勇。
被告: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一期9号楼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XQCF68。
法定代表人:石新华。
被告:成都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7楼7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FFW492。
法定代表人:高洋。
被告: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幢2单元6层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RKUP6C。
法定代表人:林远建。
被告:成都市鑫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1TMQK6H。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告:康定龙源穗城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三合乡大火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10689931921。
法定代表人:高帆。
被告:夹江县华林毛纺织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永胜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090240509。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凤林。
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与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州云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兑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鑫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康定龙源穗城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夹江县华林毛纺织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夹江县**塑料编织袋厂负担。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