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财保76号
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开发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年强,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幢2单元6层616号。
法定代表人:林远建,职务不详。
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账户4312××××8248在人民币46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20元,由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