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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8执89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之申请,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08民初2879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立案执行重庆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5)渝0108执893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其基于生效判决获得的胜诉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拟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掌握被执行人下落,故没有实际采取拘留措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并于2025年6月17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共计3个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但上述账户内无余额可供扣划。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渝0108执8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冻结的财产如需续查封,需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将自然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