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185号
申请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安徽圣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丰庄镇人民政府3楼303
法定代表人:尤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1)鲁1525诉前调757号,现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