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3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中凰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675822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凰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中凰建设工程(云南)有限公司向其支付6000元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