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101号
原告: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81477946。
法定代表人:张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卿,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2133。
法定代表人:王庆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星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