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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727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河南玉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尹学刚,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云龙国际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许嘉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4层2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尹学刚、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诉称,请求判令***支付欠款57万元及利息,判令尹学刚、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尹学刚向**借款45万元无力偿还。尹学刚在被告承揽的盛德小区进行施工,享有未支付的工程款,盛德小区工程是由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总包给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又分包给***,***又将部分工程包给尹学刚具体施工,而每次结算都是***直接到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取工程款,所以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应得工程款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拖欠尹学刚工程款未支付,尹学刚怠于主张该权力,所以**提起本案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上住址均为“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