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财保94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4层2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2133。
法定代表人:王庆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云龙国际大厦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00053416325D。
法定代表人:许嘉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临沂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