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721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永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柳总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宇,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邓州市陶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陶营街。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军,邓州市人。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陶营镇中心学校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