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永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柳总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景,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多仓,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审第三人:李伟,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颖,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峰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