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16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伟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豫1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行和第八页第二十一、二十二行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补正为“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乔国刚
审 判 员  段鲜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