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永胜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9233412X。
法定代表人:柳总超,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景,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
**与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I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会丽
审判员  刘改新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