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334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总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宇,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