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3民初663号之二
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紫荆城邦16栋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1823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二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7889548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自贡远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